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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误机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7-1-22 14:40:53  浏览次数: 2151 次

旅途误机谁之过?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商事部

在旅途中,误机可谓一件极囧的事,那么随团旅游,误机究竟是谁的责任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探究一二。

【案情概述】

李某购买客运汽车后挂靠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李某雇佣王某为该车司机。

某旅行社向汽车服务公司预订一辆客车用于某日清晨接送某旅行团到机场乘坐8:00的某航班。当天清晨,按照该旅行社的安排,司机王某提前20分钟出发去送机。但由于天气原因,王某未能按时到达机场,导致旅行团15人误机。后旅行社重新购买全价机票(花费27000元)并为安抚游客情绪请游客吃饭(花费1400元)。王某在送机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旅行社将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误机支出的全部费用28400元。

王某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工伤赔偿。

汽车服务公司在此次行程中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旅行社是临时租用汽车服务公司的车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路程的安排由旅行社决定,旅行社明知天气恶劣将出发时间只提前20分钟,属于对路程的错误估计,未能将旅客按时送到机场,对于误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判决:对于因误机产生的各种费用由旅行社自行承担。

仲裁委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仲裁委裁决:王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释疑】

1.旅行社之所以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是因其之前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即汽车服务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出车,并听从甲方(即旅游社)的指挥,但甲方的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据此,汽车服务公司只须服从旅行社安排即可。在此前提下,行程中因路程选择、所耗费时间以及路途突发状况等产生的损失由旅行社承担。若当初协议约定为“乙方保证甲方人员于10月1日7:30之前到达机场”,此时乙方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提前规划好行车路线、按照约定时间将旅客送至约定地点,那么误机所产生的损失由汽车服务公司承担。因此,旅行社在需要使用汽车服务公司或者地接社所提供的车辆时,应当在签订协议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以避免自己的损失。

2.劳动关系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上述案例中,王某所创造的价值主要归李某某所有,其工资由李某某发放,汽车服务公司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并不存在为王某发工资、缴纳保险的情形,故其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当然也并不存在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旅行社或者汽车服务公司应尽量避免车辆挂靠给自己带来风险。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简介

“圣者,义为先”。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余载的发展,现拥有律师及工作人员130余名,是天桥区唯一一家省级优秀所,荣获“全国社区服务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省级文明单位”、“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学雷锋争先创优先进集体”、等三十八个荣誉称号,也是天桥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2014年获得济南律师界的唯一荣誉——“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警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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