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解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如果该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那么行为人就负有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具体到本条规定的旅游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权利主体为旅游者,义务主体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应由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同时,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的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具体包括警示、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2.“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如酒店、饭店地面湿滑导致游客摔伤即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1.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加以判断。例如,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对此做了相关规定,该规定即成为判断高层建筑物管理者或者所有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标准。除此之外,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判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判断标准。
2.善良管理人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即参照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理性人所采用的标准进行客观认定。
3.特别标准。特别标准是针对旅游活动中的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而要求旅游经营者等采取的高于对普通正常人的标准。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原则,即需要受害人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安全保障工作中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1.直接责任。本条法律规定的第1款规定即表明,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补充责任。本条法律规定的第2款规定即表明,在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此时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那么。旅游者可以要求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给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而言系其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或最低要求。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自愿做出高于该标准的约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上述约定。但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约定免除本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降低该义务的标准。
综上,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必要时通过警示牌、指示说明等方式提示、告知旅游者在活动中或者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来避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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