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旅行社为扩大知名度、大做广告,宣布将组织旅游者前往北京旅游,但同时声称由于是免费旅游,在旅游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不予赔偿。在旅游过程中,王某在登山时突然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导游立即拨打求救电话,经医疗部门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家属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旅行社辩称因为是免费旅游,所以履行社不承担责任。
那么,免费能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呢?
【律师释疑】
1.免费并没有免除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旅行社而言,其权利为:有权向旅行者收取旅游费用;旅行社有自主收取费用的权利;收取的费用不能高于广告价格,是否优惠由旅行社觉得,收取费用后出具正规凭证。
其义务为:旅行社按照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同时还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旅行社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旅游者而言,其权利为:得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合同变更应当得到旅游者的同意;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张相应赔偿的权利;
其义务为:缴纳旅行费用;按时参加旅游的协助义务;行为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约定或者规定的义务,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而权利可以由自己决定是否放弃。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不论是收费还是免费,作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免费只是免除了旅游者缴纳费用的义务,也即旅行社放弃了收取费用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改变旅行社和旅游者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必须严格履行,旅行社不能放弃。
此外,按照《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团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免费的旅游团也不例外。如果免费旅游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处以行政处罚。
2.免费旅游中,旅游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上文中提到,免费旅游并不免除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必须按照《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行过程中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只要旅行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是否免费无关。
综上,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组织免费旅游,但免费不能成为旅行社免除责任和义务的理由。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简介
“圣者,义为先”。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余载的发展,现拥有律师及工作人员130余名,是天桥区唯一一家省级优秀所,荣获“全国社区服务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省级文明单位”、“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学雷锋争先创优先进集体”、等三十八个荣誉称号,也是天桥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2014年获得济南律师界的唯一荣誉——“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警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四楼
法律咨询热线:88070707
电话:13573140000
欢迎进入律所网站 欢迎关注律所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