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民宿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民宿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民宿资金对民宿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引导推动作用,科学合理实施扶持奖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 〔2019D 33号)和《济南市民宿管理办法》(济文旅发 〔2O19〕 13号),结合我市民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全市民宿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民宿资金使用管理遵循 “目标导向、注重实效、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四条 民宿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民宿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民宿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标准及资金使用
第五条 民宿资金扶持奖励范围
(一)民宿集聚区。指紧密相连的成方连片或呈带状分布的民宿片区、连绵带,区域内旅游资源富集、有较高品质的旅游业态,民宿客房数量不低于30个。
(二)精品民宿。依据《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DB37/T2864- 2017)评定的星级民宿。
(三)知名品牌。在我市投资民宿业,且在本市以外有运作成熟的民宿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达到一定规模的涉旅企业。
(四)创意策划奖励。主要用于全市已建成民宿创意策划奖励。
第六条 民宿资金扶持奖励标准
(一)民宿集聚区。对区域内,三星级(含)以上民宿客房数量达到30个的民宿集聚区,给予150万元扶持奖励;四星级(含)以上民宿客房数量达到80个的民宿集聚区为民宿集聚发展示范区,给予500万元扶持奖励。同一集聚区只奖一次。
(二)精品民宿。对联审挂牌的民宿,根据标准评定为 、二、三、四、五星级的,每间客房分别给予5000元、 10000元、15000元、30000元、50000元的奖补。民宿提升改造后升级的,只奖补差额部分,不再重复奖补。
(三)知名品牌。对在本市投资民宿,单个项目建成的四星级(含)以上民宿客房数量不少于40个的知名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奖励,同一企业只奖一次。
(四)创意设计。在全市举办的民宿创意策划比赛、评比等活动中,根据创意设计效果,设置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家民宿业主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民宿集聚区(含示范区)所获扶持奖励资金, 70写由民宿集聚区使用,用于该集聚区民宿标识导览、环境打造、智慧旅游、游客服务等民宿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工程进度予以拨付。剩余30%由各投资主体按照参评客房数量平均分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对拟评定的集聚区、民宿企业及创意设计成果,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单位)每年10月份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完成申报,每年12月份前市文化和旅游局完成评定
第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民宿集聚区、企业、业主,均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统一由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单位)汇总。 民宿集聚区内的企业或业主可自主选择参与集聚区统一申报,也可以以单个主体名义自主申报,参评民宿集聚区内客房不得重复、交叉申报,单个主体项目、相连集聚区不得分开申报。
(二)初审。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单位)开展初审,主要是对申报方进行现场审评、资料审查。
(三)审核。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四)审批。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民宿资金奖补标准确定资金金额,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民宿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期内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在以后年度申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民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 “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合理确定主体责任,并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民宿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民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并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年度内发生严重不良影响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年度扶持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均指符合《济南市民宿管理办法》规定的民宿。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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