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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 | 客人随团旅游摔伤,法院判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时间:
2022-3-17 17:58:41
浏览次数:
1890 次
西安一位年过七旬的卫大妈满心欢喜地和老伴踏上了开往东北的旅游专列,没想到刚到山海关,因为不慎摔伤,她的东北之行提前画上了不圆满的句号。
随团旅游不慎摔伤
卫大妈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卫大妈夫妻俩提供夕阳红团“东北专列十二日游”,卫大妈支付了两人的旅游费共计6940元。到了出发日,卫大妈夫妻俩随团开始了此次旅行。
到达山海关后,火车站广场举办欢迎游客的表演活动,
卫大妈看节目时不慎被护栏杆绊倒。旅行社的导游立即将卫大妈送至当地医院,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伴脱位。
因为没有办法继续旅程,卫大妈和老伴返回西安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卫大妈为九级伤残。之后,因医疗费等问题达不成协议,
卫大妈将旅行社和第三方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6998.37元。
旅行社认为自身不应担责
在庭审中,这家旅行社辩称,卫大妈和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她乘坐夕阳红“东北十二日游”旅游专列进行为期12天旅行。当行至山海关火车站,卫大妈下火车后,当地地陪导游在前面引路,西安全陪导游在后面跟着,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同时,旅行社认为,卫大妈绊倒是自身不注意所致,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保险公司述称,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属实,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赔偿原告损失以后,再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向第三人理赔,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
新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卫大妈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纳旅游费,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行进途中,卫大妈被广场上的铁栏杆绊倒受伤,住院花费31663.97元。旅行社在第三人保险公司投保旅责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53万元。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老人在行进或者游玩中应进行必要的提示,造成卫大妈受伤,旅行社构成违约,应对卫大妈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产生卫大妈的安全出现问题,
卫大妈摔伤主要是其在行走中不注意安全所致,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虽与卫大妈没有合同关系,但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保,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保险公司也应当在约定赔偿限额内,对旅行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新城区法院依法判决,
旅行社承担卫大妈因旅游事故造成人身损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的40%,即34039.72元,该款由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
转发自公众号【旅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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