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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行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7-28 9:39:19  浏览次数: 1297 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全面落实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意见,着力解决我省旅游社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重点和目标

重点治理旅行社市场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强迫或诱导购物、不履行合同等违法行为。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快构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实现市场有序、竞争有序、管理有序、出游有序的目标。

二、整治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工作为期6个月,时间为2016年7月中旬至12月下旬。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中旬)

召开全省旅行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印发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重点,启动全省旅行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旅游局(委)要在7月中旬完成动员工作,并将《山东省旅行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全市。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下旬-12月中旬)

各市旅游局(委)要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密组织整治工作的实施。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综合整治与交叉执法、集中约谈与行政处罚、社会监督与有奖举报相结合方式,集中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省旅发委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市检查、督查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1、集中打击旅行社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市旅游局(委)要开展对辖区内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的普遍检查,重点检查旅行社是否涉嫌以“不合理低价、零负团费”招徕游客,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查处属实的违规旅行社和主要责任人,一律按照《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旅行社依法予以取缔。

2、严厉打击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各市旅游局(委)要联合工商、公安、通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加大对“黑社”、“黑网站”、QQ群、微信群等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或不实旅游产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查实的案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警示广大游客避免权益受损。

3、重点查处导游强迫或诱导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市旅游局(委)要加大对旅游团队的明查暗访力度,重点检查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带团、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购物点或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的导游和领队人员。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清理出导游队伍。

4、大力整治违法经营旅游购物场所。各市旅游局(委)要联合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团队购物场所集中整治,对存在强迫游客购物、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旅游购物场所要严厉处罚或者依法取缔。

5、广泛开展游客理性出游教育活动。联合省内新闻媒体开展对游客的理性旅游教育活动,倡导选择有资质旅行社、选择合理出行价格、签订旅游合同、合理消费和正确维权等。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舆论监督,扩大社会影响。

(三)总结宣传阶段(2016年12月下旬)

各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上报省旅发委,省旅发委将对整治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利用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整治工作,树立一批旅游企业和导游员正面典型,强化正面舆论引导,积极传播正能量。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旅发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监管处、监察总队等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旅行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旅游局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高度重视,主动出击,根据各市市场情况细化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切实把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7月开始,每月25日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省旅发委,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旅发委。

(二)加强联合执法。各市旅游局(委)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主动联合公安、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加快建立“1+3”旅游综合监管平台,已成立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旅游巡回法庭的县(市、区)要发挥机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监督问责。省旅发委将不定期对各市旅行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接到旅游投诉举报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旅游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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