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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防范“不合理低价游”
发布时间:2016-12-8 14:18:44  浏览次数: 588 次

日前,闭幕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不合理低价游”做出了相关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此外,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条例》规定,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做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做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

(来源: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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